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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民治字第108602907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三、本要點建設服務經費辦理項目如下: (一)防火巷之整頓清理: 1.髒亂(垃圾)清理。 2.鋪面維修。 3.環境清潔(消毒)維護及綠、美化(材料、花材、肥料、工資)。 4.其他有關整頓工作用途。 (二)其他里內公共區域認養之必要支出。 (三)守望相助工作: 1.守望相助裝備(服裝、哨子、警棍、電擊棒、指揮棒、充電式照明燈、巡邏箱 、緊急救護服務鈴、通訊設備等)。 2.腳踏車及機車購置、維修零件或耗材更換等。 3.守望相助機車(自備)油料補貼。 4.感應器裝設、維修零件或耗材更換。 5.守望相助工作相關參訪及研習活動。 6.守望相助點心費。 7.其他有關裝備、設施(滅火器、消耗品等)之購置、維修。 (四)鄰里公園、綠地之清潔維護: 1.清潔、打掃各項用具之購置。 2.澆灌設施設置維護及水費。 3.其他經區公所核可之維護服務用途。 (五)活動中心及里民活動場所空間維護與經營: 1.活動中心、里民活動場所各項設施之購置及維修。 2.補助里民活動場所租金逾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部分。 3.里民活動場所每次辦理活動補助水電費一百元。但每月補助總額以當月水電費 總額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千元。 (六)里內巷弄簡易照明設施: 1.簡易照明設施、太陽能燈之設置。 2.燈管及零件損壞維修。 3.燈柱傾斜、燈罩脫落及燈罩清洗。 4.油漆粉刷保養維護。 5.其他有關照明維修配備、零件。 (七)巷道或水溝之維修: 1.水溝、溝渠淤積阻塞之清理、疏濬工作。 2.枯木危樹處理。 3.巷道車輛、行人安全警示輔助設施。 4.其他有關巷道、水溝維修所需之材料、器具、工資等工作用途。 (八)里鄰資訊電腦化相關設備之設置、升級、維修零件耗材及電腦網路月租費等。 (九)里辦公處辦公機具之購置或租用。 (十)為民服務設施之購置、租用及維修。 (十一)里內防疫、保健、防災、救災器材之購置(或租用)及其他小型零星工程或公 共設施: 1.防疫、保健器材(血壓測量機、水銀溫度計、卡式量體溫計,額溫片等)。 2.防災、救災器材(抽水機、發電機及輪架、輸送水管及接頭、鏟裝機、緊急 照明燈、喊話器、梯、鍬、剷、耙等)之租用、備置、配備零件或維修。 3.其他小型零星工程或公共設施。 (十二)辦理節慶、公益、環保等相關活動。 (十三)志工相關費用: 1.餐點及交通補貼代金。 2.服裝、物品及材料費。 3.保險費。 4.研習及參訪費。 前項第五款第二目補助里民活動場所租金,應依據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等 規定辦理租金核銷等相關事宜。 第一項第十三款所稱志工,係指里鄰幹部、熱心人士及對里鄰提出志願服務者。 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一目之補助費用,比照本府志願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十三款之總額度,不得超過本項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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