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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7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一字第8700080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壹、本須知依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五之二規定訂定之。
  • 貳、各項補助名額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及名額為準。
  • 參、各項補助申請應具要件、所需證件、補助金額及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急難特別慰問金: 一、申請要件 (一)居住本市之原住民。 (二)遭遇左列急難事故,未獲本市社會救助者。 1.直系親屬或配偶,因故死亡無力殮葬者。 2.患重病住院或罹患慢性病需長期醫療者。 3.遭遇前二項以外之突發變故,致受傷或死亡者。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1.格式)。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四)公私立醫院診斷書及醫療費二個月內收據。 (五)死亡證明書。 (六)其它可資證明之文件。 三、補助金額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 1.本府原民會(第四組)。 2.本府民政局各區公所轉介。 (二)作業程序: 1.申請: 除由當事人或其家屬以書面申請外,亦得經各區公所及社會福利 團體轉介。 2.訪視: 由本府原民會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3.簽核: 由承辦人簽經核准後請款,並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領款。 (三)注意事項: 以上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救助四種救助項目,每次申請依其 事由擇一救助為限。每人經獲准救助於二個月後始得再次申請,每 人每一年度以兩次為限,項目不得重複,如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職業訓練津貼 一、申請要件 (一)具有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者為優先。 (二)參加下列機構舉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接受訓練者: 1.本市職業訓練中心或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專案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職 業訓練班。 2.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舉辦之職業訓練班。 3.本市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及補習教育機構,並經專案核准舉辦之 訓練班。 (三)同年度內以補助一種職業訓練為原則,但同種職類屬進階性質者不 在此限。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1格式)。 (二)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繳費證明正本。 三、補助金額 受訓時間及補助金額: (一)未滿二個月者,補助三千元。 (二)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補助六千元。 (三)四個月以上者,每月補助八千元。 (四)凡個別參加本市職業訓練中心夜間職訓及各級學校所附設成人教育 推廣中心各職類之技藝訓練者,補助學費及材料費。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第三組) (二)作業程序: 1.申請: (1)凡個別參加職業訓練者,得於開訓後二個月內將申請書簽證欄 簽證後,連同證件送原民會辦理。 (2)由本府原民會與職業訓練中心為原住民開辦之訓練班則由本府 原民會統一造冊發給。 2.核發: 本府原民會於簽辦請款後,應於結訓前郵寄至職訓單位發給。 購屋補助: 一、申請要件: (一)申請人需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男子須年滿二十五 歲,女子須年滿二十二歲,所有權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但未婚單身 者,須與直系親屬設籍並共同居住。 (二)其建物登記謄本登狀日期須於申請時最近一年內之日期為第一優先 補助對象。 (三)其建物登記謄本登狀日期凡在當年之前五年內購買者,俟第一優先 補助戶剩餘經費戶數預算再行補助,倘申請者超過剩餘名額,以公 開抽籤方式辦理,以示公平。 (四)購買之住宅限臺北市(縣)區範圍,並確實居住者。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乙份。(如附件三-1 格式)。 (二)切結書乙份。(如附件三-2 格式)。 (三)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五)室內、室外、大門門牌照片各二張。(如附件三─3 格式) (六)申請人及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補助金額 全年度核定補助二十五戶,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第四組) (二)作業程序: 1.申請: 申請人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向本府原民會申請。 2.審核: 原民會初核後應邀請有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經會議核定後,由 承辦人辦理請款,通知申請人領取。 (三)注意事項: 本項補助限第一次購屋者,每戶限補助乙次,如已接受政府專案興 建(係指一次向政府承購者)或購買住宅補助者,不得申請,違者 得如數追繳。 托育補助: 一、申請要件: 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份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 補助兒童(十二歲以下)就托於本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公私立幼稚 園及兒童托育中心(以收托十二歲以下須要托育之本市國民小學兒童 為限): 1.其父母(或父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 2.僅父母之一方設籍即可,惟未設籍之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須提出 原住民戶籍地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資料,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 不在此限。 二、檢附證件 由兒童父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應檢附: 1.申請書。(如附件五─1 格式) 2.蓋有原住民身份戳記之相關戶籍謄本。 3.收托機構收費證明(需加蓋機構圖記)。(如附件五─2 格式) 三、補助金額 (一)本府原民會補助項目如下:保育費(學費、註冊費)、兒童活動費 、材料費、餐點費、交通費、平安保險費、雜費(校外教學、設備 費、房租、經常費、維護費、水電費、招生工作費、燃料費、教師 在職進修費)。 (二)兒童托育補助名額及金額依據年度核列預算每名每月最高額柒仟元 ,收托費用低於柒仟元者,依實際費補助,實際補助金額依據預算 金額補助。 (三)兒童於當月十五日前就托者,補助費以全月計算;十六日以後就托 者,以半月計算。其申請前兒童已就托且符合補助資格者得追溯補 助,但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 (四)兒童於就托期間,因托育費用調漲,收托機構可函知本會辦理提高 補助費事宜。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第四組) (二)作業程序: 1.托育補助費經本府原民會審定後,由收托機構分別於每年七月起 (申請七至十二月)及元月起(申請一至六月)向本府原民會辦 理請款,申請期限至遲自每年六月五日提出申請,並於每年六月 十五日前辦理請款核銷,如因申請人(收托機構)延遲申請或辦 理,概由申請人(收托機構)自行負責。 2.收托機構作業說明: (1)開具收費證明:為核定兒童托育補助費金額,請收托機構惠予 開立收費證明(請註明收費項目、金額、收費期限並加蓋機構 圖記)。 (2)請領補助款:兒童申請托育補助經本府原民會核定後,由收托 機構函知本府原民會填寫兒童托育補助費領據(如附件五─3 ),並加蓋圖記印模後逕寄本府原民會辦理撥款、核銷;如資 料有塗改應加蓋私(職)章,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府原民會開 立支票支付(受款人為托育機構);唯支票如經毀損、遺失應 由受款人自行負責。 (3)為便利用撥款作業,請收托機構開立帳戶,俾利支票兌現(帳 戶名稱應與機構圖記名稱相符)。 (4)如收托機構已收取家長繳交之托育費,請於本府原民會撥款後 ,將家長已繳之托育費退回,並留存家長簽收證明備查。 (三)注意事項: 1.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申請原因消失,申請人或收托機構應通知本 府原民會停止補助。並請收托機構於十五日內檢還剩之補助費。 (詳如收托機構作業說明)。 2.兒童停止補助退還剩餘款: 請收托機構函知本府原民會並填寫兒童托育補助退款清冊(如附 件五、─4) ,並加蓋圖記印模後連同退款支票逕寄本府原民會 辦理退款。(或持現金向本府原民會出納繳款) 3.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覆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停 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部份。惟政府同性質補助金額如低於本項 補助,得就其差額向本府原民會申領。 4.依幼稚教育法規定,幼雅園係招收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 兒童如未達四歲就讀於幼稚園者,本會不予補助。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一、申請要件 (一)設籍並居住本市原住民六個月以上。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三)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三年,且未申領其他創業貸款者。 (四)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申 請者不得超過三人,且均應登記為負責人。 (五)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 款或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不再補貼外,並應追 繳已貼補之金額。 (六)經營行業稅籍應設本市,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二、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1格式) (二)最近三個月內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乙份。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五)經臺北銀行或其他公、民營銀行同意創業貸款之授信核定通知書。 三、補助金額 (一)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六年為限,依每年可能補貼利息之創業貸 款金額,按台北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核 算;為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二)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如下: 1.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2.第二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3.第三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4.第四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5.第五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為限。 6.第六年以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貸款金額及還款金額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 限貼補;超過前二項規定部份不予貼補。 四、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機關:本府原民會(第三組) (二)作業程序: 1.申請人接獲利息貼補核准函起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檢齊六個月 內向貸款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及本人印章、身分證申請核發利 息貼補。 2.凡戶籍遷出本市、未親自經營或未經本府原民會核准而變更營業 項目或轉讓者不予補助。
  • 肆、本須知所需各種申請書表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統一印製。
  • 伍、本須知所到補助金額標準及程序,以一年為期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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