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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94)府原一字第0940614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二、各項補助名額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及名額為準。如審核合格名額超過 預定額度,以申請之優先順序決定。
  • 三、各項補助申請應具要條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急難特別慰問金: 1.急難特別慰問金種類: (1) 急難救助:長期罹患疾病及家庭突發變故,致生活陷入因境者 。 (2) 醫療補助:非長期罹患疾病之一般醫療補助。 (3) 喪葬補助:直系親屬或配偶,因故死亡無力殮葬者。 (4) 災害救助: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損害 者。 2.申請要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但申請災害救助者不以設籍本 市為限。 (2) 遭遇急難事故,未獲本市社會救助者。 (3) 其他特別要件詳如急難特別慰問金之附表。 3.檢附證件: (1) 申請書或其他機構之轉介文件 (如附件一) 。 (2) 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公私立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據、死亡證明書或其它可資證明之 文件。 (5)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4.各項補助金額詳急難特別慰問金之附表。 5.受理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或本市各 區公所。 6.作業程序: (1) 申請:除由當事人或其家屬以書面申請外,亦得由社會福利團 體轉介。 (2) 訪視:由受理機關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3) 核發:經本府原民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款逕匯入當事 人或其家屬帳戶。 7.注意事項: 以上救 (補) 助項目,依其事由,每次僅得擇一項申請。 除情況特殊外,每人每年度以兩次為限,項目不得重複,如重複 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申請要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 參加本市合法立案之職業訓練中心或本府原民會專案舉辦或委 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 (3) 同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2.檢附證件: (1) 申請書 (如附件二-一格式) (2) 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 外。 (3) 印領清冊 (由承訓機構提出) 。 (4) 課程表 (由承訓機構提出) 。 3.補助標準: (1) 受訓期間一個月以上,每週日間上課四日以上,每月總時數達 一二○小時以上者,每月發給現行基本工資之生活津貼。 (2) 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計 金額應以不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4.受理機關: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1) 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後,備妥應檢附之證件資料,直接向 承訓機構提出申請。 (2) 承訓機構初審申請人證件無誤後,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連 同相關證件資料,彙送本府原民會。 (3) 經本府原民會審查後,核撥訓練生活津貼,由承訓機構按月轉 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 貼。未發放之生活津貼,由各承訓機構繕造退訓學員清冊一式 二份,並負責繳還本府原民會。 (4) 未依規定辦理者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情事者,除予以追繳外, 申請人或申請機構均須負法律責任,且申請人在二年內不得再 申領任何津貼,申請機構在未確實改進前則不得再接受本府原 民會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二-一) 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1.申請要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 參加本市下列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者: A.各級公私立學校之職業 (或技藝) 訓練班。 B.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之職業 (或技 藝) 訓練班。 (3) 同年度內同類職業訓練以補助一次為限。 2.檢附證件: 分兩階段申請 (1) 第一階段申請: A.申請書 (如附件二-二格式) 。 B.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 明者除外。 C.繳費收據正本 (須載有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 繳納證明) 或統一發票。 D.課程表 (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 (2) 第二階段申請: A.申請書(如附件二-三格式)。 B.第一階段申請核定文影本。 C.結業證書或足以顯示合格結業之證明或出席紀錄 (須經 承訓機構核章) 。 D.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 (加蓋私章確認) 。 3.補助標準: (1) 由本府原民會審酌申請費用之合理性,核定其補助額度, 但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 (2) 如未合格結業者,不予核撥補助款。 4.受理機關: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分二階段申請: (1) 第一階段: A.凡個別參加符合本須知所列訓練機構之職業訓練者,於 開班後一個月內檢附承訓機構簽證過之申請書,連同其 它證件資料逕送 (或轉) 本府原民會。 B.經本府原民會審核無誤後,核定其補助款。 (2) 第二階段: A.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結訓後三十日內,檢齊結業證書或 足以顯示合格結業之證明或出席紀錄、金融機構存摺封 面影本,連同第一階段申請核定文影本,逕送 (或轉) 本府原民會申請補助款。 B.經核准之補助案,如遇上課時程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十 日內將異動後之課程檢送本府原民會核備。 C.經本府原民會審查後,核撥補助款,逕匯申請人帳戶。 (三) 購屋補助 1.申請要件: (1) 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且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滿二十歲之原住民。 (2) 建物登記謄本登記日期,距申請日期前二年內為限。 (3) 購買之住宅應座落於臺北市,並由申請者實際居住為限。 (4) 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5) 未接受政府專案興建或購買住宅補助者。 2.檢附證件: (1) 申請書 (如附件三-一格式) 。 (2) 切結書 (如附件三-二格式) 。 (3) 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 者除外。若與配偶分戶者,應檢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4) 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謄本。 (5) 申請人 (即所有權人)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補助名額及金額: (1) 全年度核定補助二十戶,如審查合格戶數超過預算額度,超過 部份順移下年度辦理。 (2) 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正。 4.受理機關: 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1) 申請時間: 申請人得隨時備齊相關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按先到者 先受理之順序依次排序。 (2) 核發: 經本府原民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款逕匯入申請人帳戶 。 6.注意事項: 每戶補助一次為限,違反申請要件而取得購屋補助者,如數追繳 。 (四) 托育補助 1.申請要件: (1) 受補助兒童須具有原住民身分。 (2) 兒童及父母一方 (或法定代理人) 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 續滿兩年。但未滿兩歲之兒童本人不受設籍期限之限制。 (3) 十二歲以下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兒童,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公私立 托兒所、幼稚園、兒童托育中心及專業保母人員。 (4) 前項就托機構條件之限制: 托嬰中心收托出生滿二個月至未滿二歲之兒童;托兒所收托兒 童之年齡,以出生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者為限;幼稚 園收托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兒童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 學學齡兒童;兒童托育中心附設托兒部,應依臺北市兒童福利 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 兩歲以下兒童就托於專業保母申請本項補助者,專業保母人員 須實際居住於本市,並有保母訓練結業證書或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訓練時數累計卡八十小時以上 者。 (6)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消費支出百分之 八十者。上述所稱消費支出由本府原民會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 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訂定。 (7) 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其計 算含申請人 (含法定代理人父母一方、監護人、實際扶養者) 、申請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8) 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兒童僅得就本項補助與本府社會局弱 勢家庭托育補助擇一領取。 2.補助標準: (1) 補助項目:保育費 (學費、註冊費) 、兒童活動費、材料費、 餐點費及雜費等項為限。 (2) 就托於本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及專業保母人員者、每 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元整,惟年滿五歲領有教育券者 ,將自補助款中扣除五千元。 (3) 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者,國小一─二年級兒童,每 人每月最高補助四、五○○元整,國小三─六年級每人每月最 高補助三、五○○元整。 (4) 就托於本市市立托兒所者,學校免收學費;就托於本市公立幼 稚園者,學校免收學費,每月之月費依學校實際收費標準補助 。 (5) 收托機構每月收費標準低於原民會補助標準,則依機構每月實 際收費標準予以補助;若兒童就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則依實 際就托天數核算,其計算方式如下:﹝每月補助標準÷ 30 ( 天) ×實際就托天數﹞。 (6) 領取托育補助者,父母應教育子女族語及鼓勵其子女接受族語 教育,如有違反規定者不予補助。 (7) 就托於本市公立托兒所、幼稚園者,申請人應於兒童就托一個 月內檢具蓋有原住民戳記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連 同申請書向就托機構申請。 (8) 就托於本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兒童托育中心及專業 保母人員者,申請人應於兒童實際就托一個月內向本市各所屬 區公所原住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3.辦理單位: (1) 受理單位 (就托於公立機構者向就托機構申請;就托於本市立 案之私人機構者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受理並初審申請書之 完整性。 (2) 審核單位 (本府原民會第四組) :審核、撥款並函復兒童家長 及兒童就托之機構審核結果。 4.申請流程: (1) 申請階段:由申請人 (兒童父母或監護人) 先行洽妥本市公立 收托機構、本市立案之私立收托機構或專業保母人員,再向本 市各所屬區公所原住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A.應備文件: a.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 (如附件四─一) b.機構就托證明書 (如附件四─二) : 由就托機構浮貼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收據,註明兒童姓名 並加蓋立案戳章及機構主管人員簽章。 c.檢附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含申請人、 配偶及十六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申請人須 親自先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所申請。 d.凡兩歲以下幼兒就托於保母者,應檢具保母收費證明書 ( 如附件四─三) (須粘貼保母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保 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保母人員技術士 技能檢定托育訓練時數累計卡 (需累計八十小時以上) 。 e.機構帳戶影本 (如附件四─四) (帳戶名稱應以機構立案 名稱) :若本會已有資料者除外。 f.兒童及其父母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最近三個月內) ,但 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g.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在學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者手 冊、離職證明…等等) 。 B.注意事項: a.申請人應於兒童實際就托三十日內,向本市各行政區區公 所原住民服務處提出申請,若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則 依郵寄戳記或申請件送達原住民服務處之日起算。 b.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更換就托機構者,申請人應於離開機 構十五日內通知本府原民會,兒童之父母負檢還剩餘補助 款之義務,並由收托機構檢還之,如未繳還,一經查知, 取消其向本會申請補助之資格,追回應退之款項。 c.檢附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含申請人、 配偶及十六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申請人須 親自先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所申請。 d.以上文件應檢附齊全並詳細填舄,若送審申請書填寫錯誤 或文件未補齊者,受理之機構或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將通 知申請人更正、補件;若申請人未依規定更正、補件者, 本府原民會將退還文件,俟更正無誤後,再行辦理後續相 關事宜。 e.申請書經審核無誤後,將由本市各行政區區公所原住民服 務處逕送本府原民會第四組辦理審核之工作。 f.於就托期間更換收托機構者,申請人須於一個月內重新向 本會提出申請。 (2) 審核階段:受理機構或單位 (本市市立托兒所、幼稚園及本市 各行政區區公所原住民服務處) 須將備齊之申請書逕送或函送 至本府原民會,由本府原民會第四組辦理審核事宜。 A.就托本市公立托兒所、幼稚園者經本府原民會審核後,符合 免收學費之資格者或不符免收學費之資格者,將以文函知家 長及收托機構,另就托於本市公立幼稚園符合月費補助者, 本會逕將補助款匯入收托機構帳戶內 (戶名應與機構名稱相 同) 。 B.收托於本市立案之私人收托機構符合資格者,經本府原民會 審核後,逕將補助款匯入機構帳戶內 (戶名應與機構名稱相 同) 並以公文函知兒童家長及收托機構審查結果;未符合資 格者,亦以公文函知兒童家長及收托機構。 C.注意事項: a.所報機構就托證明文書之收費標準欄,應以每月收費計算 ,並依機構內實際收費詳細填寫,如虛報不實經本府原民 會審核發現,將收回虛報部分。 b.為加速撥款作業,請配合開立台北銀行帳戶 (帳戶名稱應 以機構立案名稱相同) ,以本府原民會轉帳撥款。 c.本項補助係半年撥款一次 (每年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 ,申請人需於兒童實際就托後一個月內辦理申請等相關手 續。 d.上半年度 (一至六月) 原已就托者且經本府原民會審核通 過者,欲再申請下半年度 (七至十二月) 補助款,申請人 須填寫申請階段之應備文件,經本府原民會核可後,始可 辦理撥款事宜。 e.前款補助申請日期上半年最遲為五月三十一日,下半年最 遲為十一月三十日止,未於上述期限內申請者,本府原民 會不予受理。 f.如機構已收取申請人繳交之托育費時,應於收到本府原民 會補助款後,將申請人已繳之托育費退回,並留存申請人 簽收證明書備查。 g.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申請原因消失者,本府原民會除得隨 時查核外,機構應通知該會停止補助,並於七日內詳填兒 童托育補助退領據 (如附件四─五、六) ,連同應繳回之 款項 (以郵局匯票方式,受款人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 事務委員會) 送該會辦理相關事宜,如未繳還,一經查知 ,取消其向該會申請補助之資格,並追回須退回之款項。 5.其他注意事項 (1) 兒童未依托育機構合法收托年齡就托者,本會不予補助。 (2) 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 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之款項。如本府社會局育兒補助、弱 勢家庭托育補助等等。 (五) 貸款利息補貼: 1.申請要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 已向合法立案之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各類貸款,單筆金額達 十萬元以上,且貸款至申請時未滿三年者。 (3) 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但同一事 業申請者不得超過三人。 (4) 經營行業稅籍設於臺北市 (縣) 未滿三年,並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者。 (5) 於補貼年限內,原核定貸款如有轉貸情形者,應檢附足以認定 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6) 貸款利息補貼每戶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各項優惠 性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2.檢附證件: 分二階段申請: (1) 第一階段申請: A.一般性貸款: a.申請書 (如附件五-一格式) 。 b.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 者除外。 c.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d.足以證明合法立案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e.未曾獲優惠性貸款補助之切結書 (如附件五-二格式) 。 f.貸款餘額證明書。 B.創業貸款: a.申請書 (如附件五-一格式) 。 b.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 者除外。 c.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d.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 (執) 業許可證影本。 e.各公、民營金融機構創業貸款之相關文件。 f.貸款餘額證明書。 (2) 第二階段申請: A.一般性貸款: a.申請書 (如附件五-二格式) 。 b.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本會已有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 c.第一階段或前一年度本府原民會核准函影本。 d.足以證明合法立案之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e.向貸款銀行繳交十二個月利息之收據正本。 f.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B.創業性貸款: 除檢附上述 a. 至 f. 項文件外,應加附: g.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 (公司登記證明書) 或開 (執 ) 業許可證影本。 3.補助金額、年限及名額: (1) 補貼期限: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2) 每年可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如下: A.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B.自第二年起以本會核定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逐年遞減百分之 十。 (3) 補貼利率: A.創業性貸款:每年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按台北富邦銀行每年 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率核算。 B.一般性貸款:按前開基準利率五折核算。 (4) 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 款年限補貼;超過規定部分不予補貼。 4.受理機關:本府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1) 申請人於接獲利息補貼核准函後,應自行於每年十月份檢齊第 二階段應備之資料向本府原民會申請核發利息補貼。 (2) 凡 (申請一般性貸款者) 戶籍或 (申請創業性貸款者) 營業稅 籍遷出本市、未親自經營或未經本府原民會核准而變更營業項 目或轉讓者不予補助。 6.注意事項: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不再補貼外,並應追繳已補貼之 金額。
  • 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原民會統一印製。
  • 五、本須知所列補助金額標準及程序,必要時應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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