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 - 等 級 - 建 坪 - 場地使用費 - 保證 金 - 代辦 清潔 費 - 基本費 - 電 費 - 水 費 - 無冷氣 - 有 冷 氣 - 一 般 - 特 殊 - 甲 - 二○○坪 以上 - 一、五 ○○ - 二○○ - 19噸 以上 - 一、 ○○ ○ - 一 ○ ○ - 二 ○ ○ - 一○ 、○ ○○ - 六、 ○○ ○ - 乙 - 一五○坪 -一九九 坪 - 一、二 五○ - 一五○ - 八、 ○○ ○ - 五、 ○○ ○ - 13-1 8 噸 - 八○ ○ - 丙 - 一○○坪 -一四九 坪 - 一、一 ○○ - 四、 四○ ○ - 丁 - 七○坪- 九十九坪 - 七五○ - 一○○ - 7-12 噸 - 六○ ○ - 五 ○ - 一 ○ ○ - 五、 ○○ ○ - 三、 ○○ ○ - 五○坪- 六十九坪 - 五○○ - 二、 六○ ○ - 3-6 噸 - 三○ ○ - 戊 - 三○坪- 四十九坪 - 三五○ - 五○ - 四、 ○○ ○ - 二、 四○ ○ - 未滿 3 噸 - 三○坪未 滿 - 二五○ - 二○ ○ - 二、 ○○ ○ - 備 註 - 一、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四小時計算,每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時至十時為一單位時段。使用未滿 一單位時段者,如使用時數可得確定者,依其實際使用時數 比例收費;如使用時數不確定者,則以一單位時段計算。辦 理告別式活動時,使用時間最長為三時段(十二小時)。於 以上三時段外是否開放及收費,由所轄區公所自行決定。 二、區民活動中心之收費按實際使用面積依上述等級計算。 三、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七折 計算。每次申請使用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如使用期間使用情 形良好,得繼續申請使用。 四、水費收費標準分為一般及特殊兩種,特殊情形係指辦理婚喪 喜慶宴會活動。但舉辦喜宴活動者,以該場地設有廚房及污 水排放設備者為限。 五、冷氣費之計算視其使用空間是否可明確區隔:可明確劃分者 ,依該隔間冷氣噸數收取;無法明確區隔者,以總噸數收費 。每年六月至九月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一律收取冷氣費; 其餘月份,則由申請人自行決定是否使用。 六、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一日以書面 或口頭方式告知區公所;並於三個月內提出退費申請,如逾 期申請時,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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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02-03-3003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1)府民二字第09105553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代辦清潔費金額表;新名稱: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