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聯合奠祭由市長親臨或由本府各機關首長輪流代表市長主祭。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1.01
- 五、聯合奠祭提供免費服務項目如附表。但殯葬處得視實際狀況,陳報本 府民政局核備後予以增減。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1.01
- 六、參加聯合奠祭應於殯葬處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上午八時至 下午四時;星期日國定例假日不予受理)持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至 殯葬處殯儀館服務中心辦理登記。另辦理登記不得任選場次,經登記 後取消者,不得再申請登記。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1.01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殯字第1133008127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1.01
113年07月10日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自114年01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