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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社七字第09306062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改善社會風氣,簡化奠祭程序,減輕 民眾喪葬禮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以下簡稱殯葬處) 。
  • 三、殯葬處得視參與聯合奠祭登記人數多寡,安排適當禮堂並妥善佈置, 免費提供喪家使用。聯合奠祭以每星期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 減場次。
  • 四、聯合奠祭由市長親臨或由本府各機關首長輪流代表市長主祭,並由亡 故市民之所轄區區公所派員致祭。
  • 五、聯合奠祭提供免費服務項目如附表。但殯葬處得視實際狀況,陳報本 府社會局核備後予以增減。
  • 六、參加聯合奠祭應於殯葬處上班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八時至 下午四時;星期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星期日國定例假日不予受理。 ) 持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至殯葬處第一殯儀館或第二殯儀館服務中 心辦理登記。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殯葬處編列年度預算或結合民間捐款支應。
  • 八、本要點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臺北市政府辦理聯合奠祭免費服務項目: 一 禮堂。 二 佈置 (花牌、花山、花籃、花圈、布幔、地毯、大 (小) 靈桌、主靈 位牌、香爐、燭臺、酒杯、花瓶) 。 三 供品(四果) 。 四 司儀 (限於奠祭,家祭自理) 。 五 樂隊 (限於奠祭,家祭自理) 。 六 誦經 (限於奠祭,家祭自理) 。 七 套棺(由家屬申請使用,用畢歸還) 。 八 遺體冷藏十五日 (逾十五日部分或退出聯合奠祭者,仍依收費標準表 收費,但因場次安排而增加之日數不計。) 九 遺體接運。 十 遺體洗身 十一 遺體著裝 十二 遺體化妝 十三 遺體大殮。 十四 骨灰罐封口。 十五 火化費(限亡者設籍本市者) 。 十六 火化棺木(善心人士捐贈,需家屬申請提供,用完為止) 。 十七 骨灰罐(善心人士捐贈,需家屬申請提供,用完為止) 。 十八 禮堂冷氣。 十九 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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