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居住本市原住民各項服務與福利 措施,以增進其謀生能力,輔導其適應都市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 二、輔導原則: 1.原住民生活之輔導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綜 理策劃並協調各有關單位及區公所依權責辦理。 2.為應輔導工作之實際需要,由民會籌設原住民服務中心,以負責統 合連繫工作。 3.結合社會福利團體,運用社會資源,審酌原住民原有習俗,協助其 適應都市生活。
- 三、輔導要項及分工: (一)建立生活輔導基本資料: 1.生活輔導基本資料由原民會策劃建立,內容以應各權責單位從事 原住民生活輔導工作所需之資訊為主,由原民會視業務需要邀集 相關單位研訂調查表格。 2.生活輔導基本資料來源及作法: (1)凡設籍於本市者,其資料由各區公所協調戶政事務所提供,並 據以督促里幹事進行家戶訪問,填報生活輔導基本資料卡,隨 同每月異動報告表送原民會,並邀請專家學者講授訪談技巧。 (2)未設籍於本市者,其資料由原民會洽請有關單位及社會福利團 體提供,交由區公所責成里幹事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3)里幹事進行家戶訪問時,態度應和藹坦誠,如發現亟待扶助情 事,應立即反映原民會、本府相關機關及區公所採取必要之救 助。 3.原民會辦理輔導工作,需要專案調查或普查時,得商請社會福利 團體支援或配合辦理,並邀請專家學者講授訪談技巧。 (二)建立溝通網路: 1.由原民會遴選或協調社會福利團體甄選居住集中之地區或各族原 住民一人或數人為志工,以建立連繫及溝通網路,志工名冊由原 民會編印提供權責單位連繫之用。 2.原民會應經常透過社會福利團體及志工等網絡宣導政令及反映輿 情。 3.原民會應視需要定期邀請本府有關局處、區公所及各社會福利團 體舉行工作會報檢討得失。 (三)推行藝文活動: 1.由原民會協同社會福利團體每年舉辦全市性原住民民俗活動,以 促進各族情誼。 2.遇有重要節慶時,鼓勵原住民參與各項表演或各類慶祝活動,並 由原民會編列預算補助。 3.匯合具有音樂、舞蹈、體育等興趣之原住民,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聘請專人施以訓練並配合各種活動舉辦競賽,每 年最少一次。 4.原民會應依據原住民需要,選擇企業管理、經營知識、成本觀念 、法律常識等現代生活必須具備之一般課題,邀請專家、學者舉 辦講座,每年二至四場次,並協同民政局、各區里活動中心、民 間團體及老人活動中心,經常舉辦各種親子活動、老人休閒及原 住民舞蹈等文康活動,以充實精神生活。 (四)推展家政教育、改善家戶衛生、實施醫療保健: 1.由原民會及社會局於原住民聚居地區或其他適當地點舉辦家事改 進班、婦女聯誼技訓活動或媽媽教室,全市每年合計不得少於六 班次。 2.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對原住民聚居之地區作定期巡 迴醫療服務並協助老人參加免費健康檢查。 3.原住民聚居較多地區之區衛生所應依前項資料經常派員前往作公 共衛生、家戶衛生、家庭計畫等服務。 (五)就學輔導及心理調適: 1.由原民會編列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之預算,並訂定核發基準。 2.由教育局及各級學校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就學貸款、減免學費 、公費就讀、入學考試優待等各種優惠措施。 3.由教育局督導原住民學生就讀之學校,重視其心理調適之輔導工 作。 4.由原民會或社會福利團體協調本市各大專院校之相關社團推薦大 專青年輔導原住民子女課業及團體康樂活動,所需場地由原民會 協調各區公所提供支援。 (六)輔助解決居住問題: 1.凡設籍於本市之原住民購買自用住宅,如需購屋低利貸款,按內 政部訂定之「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及依本府國民住宅處 (以下簡稱國宅處)指定行庫辦理。 2.凡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未接受補助興建住宅或購買住宅者, 可向原民會申請購屋補助,補助費由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3.低收入戶原住民可向社會局申請候缺借住平價住宅。 4.為期澈底解決原住民在本市居住問題,由原民會協調國宅處規劃 租賃或價購一般住宅或國宅租予原住民居住,以安定其生活。 (七)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維護勞工權益: 1.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依照原民會所提 供之原住民接受職業訓練意願資料,按年齡分類及社會需要,輔 導參加職業技能訓練並支給受訓津貼,受訓津貼由原民會編列年 度預算支應。 2.由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依其就業意願及專長,適時優先輔導。 3.如有勞資爭議由勞工局主動協調勞資雙方,以維護其職業權益。 (八)辦理創業貸款: 由原民會輔導原住民自行創業,並協助其向台北銀行或其他行庫辦 理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並充實其經營知識。 (九)辦理社會福利與救助: 1.由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輔導原住民老人參加當地老人文康休 閒活動。 2.由社會局、教育局分別協調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優待收托原 住民兒童,社會局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3.由社會局辦理貧困失依原住民兒童家庭補助、教養、家庭寄養等 工作。 4.由社會局及各區公所協助貧困原住民申辦低收入戶醫療補助、輔 導臨時工、就養及養護救助措施。 5.由原民會、社會局及各區公所對於臨時發生急難之原住民給予急 難救助或申辦急難貸款。 (十)法律服務: 由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原民會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其需要之法 律知識及代書服務。
- 四、獎懲: (一)本府各有關局處辦理輔導業務有功或不力人員,均由原民會依其具 體事實簽請市長獎懲。 (二)其他社會福利團體協辦本項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由原民會陳報 市府表揚。
- 五、經費: (一)各權責單位辦理輔導業務時,得視需要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各項補助規定由原民會會同各權責單位另行研訂,經費由原民會統 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六、其他: (一)原民會對於散居本市各地之原住民應透過溝通網絡或適當之管理, 予以必要之輔導。 (二)原民會得編印有關生活輔導之宣導資料,放置於本市各公路、鐵路 車路站並寄送原住民原籍地鄉鎮公所,轉供原住民瞭解各項輔導狀 況。 (三)其他有關原住民利益問題,由本府各有關局處依權責辦理之。
-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本府各單位分工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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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1
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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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86)府原一字第86090569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