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供居住本市原住民各項服務與福利 措施,以增進其謀生能力,輔導其適應都市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輔導原則: 1 原住民生活之輔導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民會) 綜 理策劃並協調各有關單位及區公所依權責辦理。 2 結合社會福利團體,運用社會資源,審酌原住民原有習俗,協助其 適應都市生活。
- 三 輔導要項及分工: (一) 建立生活輔導基本資料: 1 生活輔導基本資料由原民會策劃建立,內容以應各權責單位從事 原住民生活輔導工作所需之資訊為主,由原民會視業務需要邀集 相關單位研訂調查表格。 2 生活輔導基本資料來源及作法: (1) 凡設籍於本市者,其資料由各區公所協調戶政事務所提供,並 據以督促里幹事進行家戶訪問,填報生活輔導基本資料卡,隨 同每月異動報告表送原民會,並邀請專家學者講授訪談技巧。 (2) 未設籍於本市者,其資料由原民會洽請有關單位及社會福利團 體提供,交由區公所責成里幹事依照前目規定辦理。 (3) 里幹事進行家戶訪問時,態度應和藹坦誠,如發現亟待扶助情 事,應立即反映原民會、本府相關機關及區公所採取必要之救 助。 3 原民會辦理輔導工作,需要專案調查或普查時,得商請社會福利 團體支援或配合辦理,並邀請專家學者講授訪談技巧。 (二) 建立溝通網路: 1 由原民會遴選或協調社會福利團體甄選居住集中之地區或各族原 住民一人或數人為志工,以建立連繫及溝通網路,志工名冊由原 民會編印提供權責單位連繫之用。 2 原民會應經常透過社會福利團體及志工等網路宣導政令及反映輿 情。 3 原民會應視需要定期邀請本府有關局處、區公所及各社會福利團 體舉行工作會報檢討得失。 (三) 推行藝文活動: 1 由原民會協同社會福利團體每年舉辦全市性原住民民俗活動,以 促進各族情誼。 2 遇有重要節慶時,鼓勵原住民參與各項表演或各類慶祝活動,並 由原民會編列預算補助。 3 具有音樂、舞蹈、體育等興趣之原住民學生,由本府教育局 (以 下簡稱教育局) 結合學校教育資源,施以輔導培訓並配合各種活 動舉辦競賽。 4 原民會應依據原住民需要,選擇企業管理、經營知識、成本觀念 、法律常識等現代生活必須具備之一般課題,請專家、學者舉辦 講座,並協同民政局、各區里活動中心、民間團體及老人活動中 心,經常舉辦各種親子活動、老人休閒及原住民舞蹈等文康活動 ,以充實精神生活。 (四) 推展家政教育、改善家戶健康、實施醫療保健: 1 由原民會及社會局於原住民聚居地區或其他適當地點舉辦親職教 育、婦女聯誼或媽媽教室。 2 由本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對原住民聚居之地區作定期巡 迴醫療服務並協助老人參加免費健康檢查。 3 原住民聚居較多地區之區衛生所應經常派員前往實施公共衛生、 家戶健康、家庭計畫等服務。 (五) 就學輔導及心理調適: 1 由原民會編列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等相關預算,並訂定核發基準 。 2 由教育局及各級學校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就學貸款、減免學費 、公費就讀、入學考試優待等各種優惠措施。 3 由教育局督導原住民學生就讀之學校,重視其心理調適之輔導工 作。 4 由原民會或社會福利團體協調本市各大專院校之相關社團推薦大 專青年輔導原住民學生課業及團體康樂活動,所需場地由原民會 協調各區公所提供支援。 (六) 輔助解決居住問題: 1 凡設籍於本市之原住民購買自用住宅,如需購屋低利貸款,按內 政部訂定之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及依本府國民住宅處 (以 下簡稱國宅處) 指定行庫辦理。 2 凡在本市設籍四個月以上,未接受補助興建住宅或購買住宅者, 可向原民會申請購屋補助,補助費由原民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3 低收入戶原住民可向社會局申請候缺借住平價住宅。 為期徹底解決原住民在本市居住問題,由原民會協調國宅處規劃 國宅租予原住民,以安定其生活。 (七) 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維護勞工權益: 1 由本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職業訓練中心依照原民會所提 供之原住民接受職業訓練意願資料,按年齡分類及社會需要,輔 導參加職業技能訓練並支給受訓津貼,受訓津貼由原民會編列年 度預算支應。 2 由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原民會依其就業意願及專長,適時優先 輔導。 3 如有勞資爭議由勞工局主動協調勞資雙方,以維護其職業權益。 (八) 辦理創業貸款: 由原民會輔導原住民自行創業,並協助其向臺北銀行或其他行庫辦 理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並充實其經營知識。 (九) 辦理社會福利與救助: 1 由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輔導原住民老人參加當地老人文康休 閒活動。 2 由社會局、教育局分別協調各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優待收托原 住民兒童,社會局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3 由社會局辦理貧困失依原住民兒童家庭補助、教養、家庭寄養等 工作。 4 由社會局及各區公所協助貧困原住民申辦低收入戶醫療補助、輔 導臨時工、就養及養護救助措施。 5 由原民會、社會局及各區公所對於臨時發生急難之原住民給予急 難救助或申辦急難貸款。 (十) 法律服務: 由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原民會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其需要之 法律知識及服務。
- 四 獎懲: (一) 本府各有關局處辦理輔導業務有功或不力人員,均由原民會依其具 體事實簽請 市長獎懲。 (二) 其他社會福利團體協辦本項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由原民會陳報 市府表揚。
- 五 經費: (一) 各權責單位辦理輔導業務時,得視需要核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 各項補助規定由原民會會同各權責單位另行研訂,經費由原民會統 籌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 六 其他: (一) 原民會對於散居本市各地之原住民應透過溝通網路或適當之管理, 予以必要之輔導。 (二) 原民會得編印有關生活輔導之宣導資料,放置於本市各公路、鐵路 車路站並寄送原住民原籍地鄉鎮公所,轉供原住民瞭解各項輔導狀 況。 (三) 其他有關原住民利益問題,由本府各有關局處依權責辦理之。
-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本府各單位分工如附表。
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工作分工表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主 辦 單 位 協 辦 單 位 一 建立生 活輔導 基本資 料 二 建立溝 通網路 三 推行藝 文活動 。 四 推展家 政教育 改善家 戶健康 實施醫 療保健 。 五 就學輔 導及心 理調適 六 輔助解 決居住 問題 七 職業訓 練、就 業輔導 、維護 勞工權 益。 八 輔導創 業貸款 。 九 辦理社 會福利 與救助 。 一○ 法律 服務 。 1 研訂生活輔導基 本資料卡及調查 表格。 2 設籍本市原住民 戶籍資料之提供 。 3 未設籍本市原住 民資料之提供及 專案調查或普查 。 4 家戶訪問,填報 生活輔導資料卡 ,異動月報。 5 舉辦訪談技巧研 習會。 1 遴選各族或地區 志工。 2 編印志工名冊。 3 舉行定期工作會 報。 1 舉辦全市性原住 民民俗活動。 2 鼓勵原住民參與 慶典活動及表演 。 3 舉辦音樂、舞蹈 、及競賽活動。 4 舉辦現代生活知 識講座。 5 舉辦親子活動、 老人休閒及原住 民舞蹈等文康活 動。 1 舉辦親職教育、 婦女聯誼或媽媽 教室。 2 原住民聚居地區 定期巡迴醫療服 務及協助原住民 老人健康檢查。 3 原住民聚居地區 實施公共衛生、 家戶健康、家庭 計畫等服務。 1 辦理原住民學生 獎助學金等相關 措施。 2 按照現行規定辦 理減免學費、公 費就讀、入學考 試優待等優專措 施。 3 在學原住民學生 心理調適輔導工 作。 4 輔導原住民子女 課業及團體康樂 活動。 1 協助辦理申請購 屋低利貸款。 2 辦理購屋補助。 3 辦理低收入戶原 住民申請借住平 價住宅。 4 辦理原住民承租 國宅業務 1 配合其需要辦理 職業技能訓練, 並支給受訓津貼 。 2 輔導就業。 3 主動協助勞資雙 方,以維護勞工 權益。 輔導辦理創業貸款 及利息補貼並充實 其經營知識。 1 輔導原住民老人 參加社區老人休 閒活活動。 2 協調各公私立托 兒所、幼稚園優 待收托原住民兒 童。 3 協理原住民兒童 學前教育補助。 4 辦理貧困失依原 住民兒童家庭補 助、教養、家庭 寄養等工作。 5 協助貧困原住民 申報低收入戶、 醫療補助、輔導 臨時工、就養及 養護等救助措施 。 6 對於臨時發生急 難之原住民給與 急難救助、辦理 急難貸款。 提供有關所需之法 律知識及服務。 原民會 各區戶政事務所 各社會福利團體 各區公所 原民會 原民會 原民會 原民會 原民會 原民會 原民會 原民會 原民會 原民會 衛生局 各區衛生所 各區衛生所 原民會 教育局及各級學 校 各級學校 原民會 社會福利團體 各大專院校社團 原民會 原民會 社會局 國宅處 勞工局 職業訓練中心 勞工局 就業服務中心 勞工局 原民會 社會局社會福利 服務中心 社會局 教育局 社會局 原民會 社會局 各區公所 社會局 各區公所 原民會 社會局 各區公所 原民會 本府相關機關 各社會福利團體 本府各有關局處 、區公所及各社 會福利團體 各社會福利團體 各區公所 各區公所 教育局 各社會福利團體 社會局 各區公所 原民會 各區公所 各區公所 各區公所 社會局 教育局 各區公所 臺北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各行庫 各區公所 原民會 原民會 各社會福利團體 原民會 臺北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各行庫 原民會 原民會 各區公所、各公 私立拖兒所幼稚 園 原民會 原民會 聯合服務中心 民政局及各區公 所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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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01
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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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88)府原一字第8805301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