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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民宗字第1076016064號函修正第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七、區公所應不定期派員訪視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活動情形,發現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時 ,應通報各該權責機關處理,並副知民政局。 本府各權責機關對於未立案宗教場所違規案件查處情形,民政局得每六個月提市政會議 報告。
  • 八、同一未立案宗教場所於六個月內經舉報有三次以上違規情事者,區公所得視違規情形邀 集本府各權責機關共同會勘查處。 民政局每年應召集本府各權責機關辦理未立案宗教場所聯合稽查作業,並得將執行成果 提市政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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