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神壇正常發展、健全宗教活動、導正民間信仰,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協辦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警 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新聞處。
- 三、本要點所稱神壇,係指不合有關寺廟登記規定之私人設壇供奉神祇,供公眾膜拜者而言 。
- 四、神壇之訪查事項如左: (一)宗教別。 (二)神壇名稱。 (三)神壇地址。 (四)供奉神祇。 (五)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六)成員人數。 (七)活動項目。 (八)成立年月日。 前項訪查事項由所在地區公所負責辦理,並於訪查完竣造冊分送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列 管,如有異動時,亦同。
- 五、民政局應每年邀請神壇負責人參加關於宗教法令之講習會或座談會,以促進神壇正常發 展。
- 六、神壇膜拜儀式及活動應以公開方式為之,如有左列情事者,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 (一)假託神意藉機歛財、供奉淫神邪祀,妖言惑眾或其他非法行為,由警察局依法處 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執行醫療業務而獨犯醫師法者,由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污染空氣,由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四)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警察局依法處理。 (五)違規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都市發展局依法處理。
- 七、區公所應每年派員訪視轄內神壇活動情形,發現違反本要點情事,應視其情節轉報各該 權責機關處理並副知民政局。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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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05
臺北市神壇輔導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532489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