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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民宗字第101309483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六、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等刑事犯罪或其他非法行 為,以及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本府警 察局依法處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藥相關法規 者,由本府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四)違反都市計畫、擅自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本府都市 發展局依法處理。 (五)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者,由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依法處理 。 (六)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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