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保障原住民 權益,辦理法律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法律服務之對象以設籍在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滿四個月以上之原 住民為限。但未設籍本市者,除訴訟補助外,亦得請求其他各項之法 律服務。
- 三 為辦理法律服務,由本會洽請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並得遴請大 學法律系學生,或熱心原住民事務且具法律知能之社會人士,擔任法 律服務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 四 法律服務項目如下: (一) 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 (二) 協助轉介轄內調解或協助轉介法律顧問。 (三) 定期辦理法律講座。 (四) 訟所需費用之補助。 (五) 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 五 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於本會辦公時間內由法律服務人員受理,以面談 、電話洽談及書函洽詢任一方式進行。
- 六 法律顧問或法律服務人員,對於服務內容應詳實記錄,並應保密,不 得對外公開。
- 七 因訴訟之需要,而委任律師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訴訟所需之費用, 但本會為該訴訟之相對人時,不予補助。 同一案件每一審級最高得補助新台幣參萬元。
- 八 申請前項補助,應檢附左列文件各乙份: (一) 申請書表 (如附表)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 (四) 支出費用之證明。 附表
臺北市原住民法律訴訟補助申請書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 字 號 族 別 族 案 件 性 質 繫 屬 法 院 法院 居 住 地 址 市 區市 里 路 鄰 段 巷 弄 號 樓 縣 鄉鎮 村 街 委任律師 姓 名 事務所 名 稱 律 師 電 話 律 師 地 址 檢附證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 □支出費用之證明 □起訴書、判決書等相關資料 申 請 金 額 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 審查意見 申 請 人 聯絡電話: 簽名蓋章 - 九 本會得與本市原住民同鄉會、教會等民間團體合辦法律講座,由本會 聘請律師或學者專家擔任講師。
- 十 本會辦理法律服務工作,對法律顧問或法律服務人員分別酌支顧問費 及車馬費。
- 十一 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按年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二 本要點自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施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88)北市原一字第8820443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88年10月16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法律服務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