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保障原住民 權益,辦理法律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法律服務之對象以原住民為限。其中法律費用補助對象,以設籍並實 際居住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滿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為限。
- 三、法律服務項目如下: (一) 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 (二) 協助轉介轄內調解、法律顧問或相關單位。 (三) 定期辦理法律講座。 (四) 法律費用補助。 (五) 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 四、為辦理法律服務,由本會洽請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並得遴請大 學法律系學生,或熱心原住民事務且具法律知能之社會人士,擔任法 律服務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 五、法律問題之諮詢解答於本會辦公時間內由法律服務人員受理,以面談 、電話洽談或書函洽詢任一方式進行。
- 六、法律顧問或法律服務人員,對於服務內容應詳實記錄,並應保密,不 得對外公開。
- 七、本要點所稱法律費用指法院裁判費及下列律師費: (一) 調解、和解。 (二) 法律文件撰擬。 (三) 訴訟、訴願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四) 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五)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律案件。 前項補助同一案件每一審級 (含偵察庭) 最高新台幣參萬元,但本會 為該案件之相對人或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扶助者,不予補助。
- 八、申請前項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自該案件發生之日起三個月 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表 (如附表) 。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律師委任狀影本 (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 (四) 起 (告) 訴狀、上訴狀、答辨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五) 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六) 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九、本會得與本市原住民同鄉會、教會等民間團體合辦法律講座,由本會 聘請律師或學者專家擔任講師。
- 十、本會辦理法律服務工作,得對法律顧問及法律服務人員分別酌支顧問 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按年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3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3)北市原四字第0933044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9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