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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8300508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8年7月2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保障原住 民權益,辦理法律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法律服務之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四個月 以上之原住民。
  • 三、本要點所稱法律費用指法院裁判費及下列律師費: (一)調解、和解。 (二)法律文件撰擬。 (三)訴訟、訴願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四)民事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律案件。 前項補助同一案件每一審級(含偵察庭)最高新台幣參萬元,但本會 為該案件之相對人或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扶助者,不予補助。
  • 四、申請前項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自該案件發生之當年度 11 月底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表(如附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 (四)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辨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五)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 (六)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五、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按年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預算額度用 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
  • 六、本要點自一○八年七月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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