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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99)府原綜企字第099305789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
  • 一、本須知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暨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增加原住民就業機 會訂定之。
  •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且原住民社員所持有之股份超過 50%,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申請經費補助。
  • 三、本須知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合作社成立一年內之籌備設立期間業務費之補助最高為新臺幣三萬 元;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次年如欲 再增添基本設備,由本府原民會衡酌經費及該社實際經營狀況與需 求,決定是否再行補助。 (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最長補助期限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 (三)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之經費: 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承攬政府標案之必要費用,補助金額最高為業務費用百分之五十, 且每社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社每年最高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但同一事項經 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違反規定經查明屬實者,撤銷其補助資 格,並追繳其溢領之各項補助。
  • 四、勞動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檢具附表二資料一份,向本府原民會 申請。 前項申請補助文件受理機關為原民會或區公所,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 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期。
  • 五、申請合作社補助案件,由本府原民會先行函送立案主管機關審查,經 審查該合作社營運情形正常後得以賡續辦理補助。
  • 六、經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劃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 應函知本府原民會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並應將款項繳回。
  • 七、本須知所需申請表格,由本府原民會另訂之。
  • 八、本須知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預算額度 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
  • 九、本補助案收件時間為每年四月及九月份,並於五月及十月底前審核同 意後依補助規定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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