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 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且原住民社員所持有之股份超過 50%,得於成立後,向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 會)申請經費補助。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4-3001
臺北市輔助原住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原綜企字第101326483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