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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7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7)府原一字第870776393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 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為落實鼓勵本 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具特殊才能表現,依據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 要點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 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籍或母親為原住民單親家庭之在學學生,未領有 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並具有第三點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之。
  • 三 申請補助項目如左: (一) 學業獎學金: 1 就讀於國民小學其操行成績七十分或乙等以上 (一年級上學期新 生免計) 。 2 就讀國民中學操行成績在七十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六十五分 以上或採五分制計分者,各科及綜合表現成績均在乙等以上 (一 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3 就讀於高中 (職) 學校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總平均在六 十五分以上 (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期成績單) 。 4 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之學生。 (二) 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公上,具有特殊才能並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 (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 1 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 紀錄。 2 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3 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中等運動會以外,教育局 指定輔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單位以上組隊參加,獲得 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4 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臺灣區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且有 八位以上參加,獲得前六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5 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前三名或破大會紀 錄者。 6 藝能方面 (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及技藝教育) 參 加省 (市) 教育廳 (局) 以上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比賽或展覽, 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佳作以上者。 (三) 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 就讀於私立高中 (職) 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學業總 成績平均及格者 (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2 就讀於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上,學業總成績 平均及格者 (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 四 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左: (一) 學業獎助學金 1 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 公私立高中 (職) 學生每名六千元,公私立各年級各十名,合計 三十名。 3 國內公私立研究所博 (碩) 士學生每名三萬元,國外部分每名五 萬元。 (二) 特殊才能助學金: 1 合於三、 (二) 、1 至4 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三 名一萬元,第四、五、六名五千元,打破紀錄者另發獎助學金一 萬元。 2 合於三、5 、6 ,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 ,打破紀錄者另發獎助金五千元。 (三) 私立學校教育代金: 1 高中 (職) 學生每名五千元。 2 大專以上學生每名七千元。
  • 五 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 國中、國小學生部分: 1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前,檢 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連同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就讀學校申請 (第二學期申請則免附 身分證明文件,但中途休學、轉學、退學或喪失資格者不在此限 ) 。 2 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合規定者 ,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 (如附件二) 暨領據,第一學期於十月九 日前,第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撥。 (二) 高中 (職) 、大專院校、國內外研究所學生部分應檢附: 1 申請書 (如附件三) 。 2 學生證影印本 (須蓋有註冊章) 。 3 上學期成績單。 4 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 特殊才能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6 學雜費收據正本 (學雜費補貼用) 。 申請者應第一學期於十月二十日前,第二學期四月二十日前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民政課申請,區公所依據本要點之申請要件及應檢附證件 辦理初審,凡符合規定者,造具請領清冊 (如附件四) 暨領據第一學 期於十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四月三十日前轉報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核辦。
  •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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