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91)府原二字第09103996800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 具特殊才能,依據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但未設籍本市而其學區劃分為本市之國中小學除外者),未領有其 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之。
  •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七十 (乙等)分以上,學業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檢附國 三下學期成績單,學生成績以百分制加權平均成績計算)。 (二)學業助學金: 1.就讀於國民小學其操行七十分或乙等以上(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及 特殊教育班學生免計)。 2.就讀國民中學操行成績七十分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以 上或採五分制計分者,各科及綜合表現成績均在乙等以上者(一 年級上學期新生及特殊教育班學生免計)。 3.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七十(乙等) 分以上,學業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 期成績單,學生成績以百分制加權平均成績計算)。 4.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之學生,但在職者除外。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具有特殊才能並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1.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2.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3.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教育 局指定輔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4.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國小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前 三名者。 5.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6.藝能方面(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及技藝教育)參加 教育局以上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 組前三名、佳作以上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就讀於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乙等)以上,學 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五)私立學校學雜費差額補助金:就讀於私立高中(職)學生。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六千元,公私立各年級取前二名, 合計二十四名。 (二)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每名五千元。 3.國內公私立研究所博(碩)士學生每學年每名三萬元,國外研究 所博(碩)士學生部分,每學年每名五萬元,每學年於第一學期 申請一次為限。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合於三、(二)、1 至 4 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 第三名一萬元。 2.合於三、5、6 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 元。 (四)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大專以上學生每名七千元。 (五)私立學校學雜費差額補助金:按各學校學雜費減免後實際發生之差 額補助,但休學後復學之當學期不予補助。
  • 五、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國中、國小學生學業助學金部分: 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合規定者,第 一學期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三月十日前由學校造 具印領清冊(如附件一)暨領據,報本府原民會核撥。 (二)國中、國小學生特殊才能助學金部分: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前,檢具 蓋有原住民戳記戶籍謄本影本,連同申請書(如附件一-一)向就 讀學校申請(第二學期申請者免附身份證明文件,但中途休學、轉 學或喪失資格者不在此限),由就讀學校呈轉本府原民會審核。 (三)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學生申請學業獎學金、特殊才能助學金 及私立學校學雜費差額補助金應檢附: 1.申請學業獎學金或特殊才能助學金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 -一)、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上學期成績單、蓋有 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影本。 2.申請私立學校學雜費差額補助金者,應檢附申請書、學生證影印 本(須蓋有註冊章)、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影本、學雜費 繳費收據正本。 3.申請者應第一學期十月十日前,第二學期三月二十日前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申請,並檢附證件辦理初審,凡符合規定者,造具請 領清冊(如附件二-二至-四)暨領據第一學期於十月二十日前 ,第二學期三月三十日前轉報原民會核辦。
  • 六、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