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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2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原二字第09230097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 具特殊才能,依據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但未設籍本市而其學區劃分為本市之國中小學除外者),未領有其 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之。
  • 三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七十 (乙等)分以上,學業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檢附國 三下學期成績單,學生成績以百分制加權平均成績計算)。   (二)學業助學金: 1 就讀於國民小學其德育成績(或日常生活表現)七十分或丙等以 上(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及特殊教育班學生免計)。 2 就讀國民中學其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或綜合表現成績)七十分 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六十五分以上或採五分制計分者,各科及 綜合表現成績均在乙等以上者(一年級上學期新生及特殊教育班 學生免計)。 3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七十(乙等) 分以上,學業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 期成績單,學生成績以百分制加權平均成績計算)。      4 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之學生,但在職者除外。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具有特殊才能並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1 參加中華民國大專運動會及大專盃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2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3 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教育 局指定輔導升學之全國性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4 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國小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前 三名者。   5 參加本市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6 藝能方面(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及技藝教育)參加 教育局以上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 組前三名、佳作以上者。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乙等)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一年 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四 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夜間部高中(職)四年級﹞學生每名六 千元,公私立各年級取前二名,合計二十八名。 (二)學業助學金:  1 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每名五千元。  3 國內公私立研究所博(碩)士學生每學年每名三萬元,國外研究 所博(碩)士學生部分,每學年每名五萬元,每學年於第一學期 申請一次為限。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 合於三、(三)、1至4者,第一名三萬元、第二名二萬元、第 三名一萬元。 2 合於三、(三)5、6者,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 名五千元。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1 大專以上學生每名一萬五千元。 2 私立高中(職)學生一萬二千元。 但已在其他政府機關申請教育補助費者不得申請,另休學後之當學 期亦不予補助。
  • 五 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國中、國小學生學業助學金部分:     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合規定者, 第一學期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三月一日前由學校 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一)暨領據,報本府原民會核撥。  (二)國中、國小學生特殊才能助學金部分: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一日前,檢具 蓋有原住民戳記戶籍謄本影本,連同申請書(如附表二)向就讀學 校申請(第二學期申請者免附身份證明文件,但中途休學、轉學或 喪失資格者不在此限),由就讀學校呈轉本府原民會審核。  (三)高中(職)、大專院校以上學生申請學業獎學金、特殊才能助學金 及教育代金應檢附: 1 申請學業獎學金或特殊才能助學金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三 )、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上學期成績單、蓋有原住 民戳記之戶籍謄本影本。 2 申請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應檢附申請書、學生證影印本 、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影本、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逕向戶 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就讀本市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之教育代金,由其就讀學校於註 冊時先行扣抵減免其學雜費,再造具請領清冊(如附表六)暨領據 並檢附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蓋有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 本影本、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等報本府原民會核撥。 至就讀外縣、市私立高中(職)申請教育代金者,仍由申請學生檢 齊上述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3 申請者應第一學期十月十日前,第二學期三月二十日前向戶籍所 在地區公所申請,並檢附證件辦理初審,凡符合規定者,造具請 領清冊(如附表四、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三 月二十五日前轉報本府原民會核辦。
  • 六 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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