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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94)府原一字第094614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 具特殊才能,依據本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但未設籍本市而其學區劃分為本市之國中小學除外者) ,未領有其 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之。
  •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 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 (職) 學校 (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操行成績七十 (乙等) 分以上,學業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 (一年級新生檢附國 三下學期成績單,學生成績以百分制加權平均成績計算) 。 (二) 學業助學金: 1.就讀於國民小學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七十分或丙等以上 (一年級上 學期新生及特殊教育班學生免計) 。 2.就讀國民中學其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七十分或乙等以上、學習領 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七十分或乙等以上者 (一年級上學期新 生及特殊教育班學生免計) 。 3.就讀於國內高中 (職) 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七十 (乙等) 分以上,學業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 (一年級新生檢附國三下學 期成績單,學生成績以百分制加權平均成績計算) 。 (三) 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以上,參加本府教育局以 上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修、技藝教 育及族語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佳作以上者 , (以當年參加項目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 個人項目,每人核發該等級獎金一次,團體項目 (兩人以上成隊合 作之比賽) ,每人核發該等級獎金二分之一。 (四) 私立高中 (職) 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其操行成績在七十分 (乙等) 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 (一年 級上學期新生免計) 。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 學業獎學金: 國內公私立高中 (職) ﹝含夜間部高中 (職) 四年級﹞學生每名六 千元,公私立各年級取前二名,合計二十八名。 (二) 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就讀於國內高中 (職) 以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每名五千元。 (三) 特殊才能助學金: 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 (四) 私立高中 (職) 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1.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2.私立高中 (職) 學生每名最高補助八千元。 補助項目為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補助金額為扣除教育主管機 關教育補助費後之自行負擔部分,惟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各級學 校之最高補助金額,休學後之當學期亦不予補助。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軍公教子女 不得申請。
  • 五、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 (一) 國中、國小學生學業助學金: 各學校依據本作業須知之申請要件及檢附證件審定後符合規定者, 第一學期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由學 校造具印領清冊 (如附表一) 、上學期成績單暨領據,報本府原住 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民會) 核撥。 (二) 國中、國小學生特殊才能助學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二十日前,申 請人檢具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連同上學 期成績單暨得獎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第二學期申請者免附 身份證明文件,但中途休學、轉學或喪失資格者不在此限) ,由就 讀學校檢附申請文件並造具印領清冊 (如附表二) 暨領據,呈轉本 府原民會審核。 (三) 高中 (職) 、大專院校以上學生申請學業獎學金、特殊才能助學金 及教育代金應檢附: 1.申請學業獎學金或特殊才能助學金者,應檢附申請書 (如附表三 或附表四) 、學生證影印本 (須蓋有註冊章) 、上學期成績單、 申請特殊才能者應另檢附得獎證明文件、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應檢附申請書、學生證影印本 (須蓋有註冊章) 、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影本、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就讀本市私立高中 (職) 學校學生之教育代金,由其就讀學校於註冊 時先行扣抵減免其學雜費,再造具請領清冊 (如附表六) 暨領據並檢 附學生證影印本 (須蓋有註冊章) 、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繳費收據正本等報本府原民會核撥。 至就讀外縣、市私立高中 (職) 申請教育代金者,仍由申請學生檢齊 上述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六、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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