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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原教文字第0973066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鼓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學業優秀或 具特殊才能,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之。
  • 三、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學業總平均 75 分以上者。 (二)學業助學金: 1.就讀於國民小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 70 分或乙等 以上者。 2.就讀國民中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成績 70 分或乙等以 上者。 3.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 ,學業總平均 75 分以上者。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就讀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其操行成績在 80 分以上,參加本府 教育局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主辦之工藝、美術、音樂舞蹈、職業選 修、技藝教育及族語之比賽或展覽,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者 (每年以獎金最高者一項一次為限)。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其操行成績在 80 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
  • 四、每學期獎助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學業獎學金: 國內高中(職)﹝含夜間部高中(職)四年級﹞各年級前 2 名學 生,每名六千元。 (二)學業助學金: 1.國民中、小學學生每名一千五百元。 2.就讀於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每名五千元。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個人項目:第一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五千元。 2.團體項目:依個人項目標準,每人核發二分之一。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 1.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 2.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最高補助八千元。 補助項目為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補助金額為扣除教育主管機關 教育補助費後之自行負擔部分,惟補助額度不得超過上述各級學校之 最高補助金額,休學後之當學期亦不予補助。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軍公教子女 不得申請。
  • 五、辦理期間:第 1 學期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第 2 學期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由受理單位依本作業須知審核通過者,報本府原住民事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進行核撥。
  • 六、受理機關及作業程序:如附表一。
  • 七、本作業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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