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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3-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原教文字第1023063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02年8月28日生效
  • 二、獎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 ,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獎(勵)金或學 雜費相同性質補助、獎助者。 前項(一)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 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 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 、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 三、申請項目及審核標準: (一)學業獎學金: 就讀於國內高中(職)學校(不包括特殊教育學生)操行成績優良 ,學業總平均 75 分以上者。 (二)學業助學金: 1.就讀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 70 分或乙等 以上者。 2.就讀國內高中(職)以上特殊教育學生,操行成績優良,學業總 平均 75 以上者。 (三)特殊才能助學金: 1.就讀於高中(職)以下學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比賽或展覽, 獲得團體組或個人組前三名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者。 2.同一年度比賽成績最高,且同一比賽項目獎勵一次為限。 (四)私立高中(職)學校及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教育代金:其操行成績優 良,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 前項學業成績等第轉換分數方式,依相關成績評量或考查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操行成績優良,係指操行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如未以分數 評定者,則申請前一學期成績須無警告、小過、大過等懲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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