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里幹事服勤,並考核其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幹事除須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外,初任者年齡不得超過四十五歲;由現職人員調任 者,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 三、里幹事除新進人員由該各區公所施以業務講習或個別輔導外,均由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 心施以在職訓練。
- 四、里幹事依左列規定時間服勤: (一)上午在區公所辦公,並在區公所打上午上班卡下午免打區公所上班卡直接至里辦 公處簽到後到里內服勤。 (二)兼二里者,按星期之單、雙日分別服勤。 (三)星期六之服勤方式,得由各區公所因地制宜調配,報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 局)備查。 (四)各區公所應排定里幹事至區政工作站輪流值勤,每次輪值以半天或一天為原則。 輪值方式由各區公所依業務現況另行訂定之,惟排班表應副知里長。 (五)各區公所得應業務需要調整里幹事服勤時段,但應告知里長並周知里民。
- 五、里幹事工作項目依「臺北市里幹事工作項目表」(附表一)規定辦理。
- 六、里幹事應於里辦公處建立左列資料並隨時更新: (一)里行政區域平面圖。 (二)里沿革概況。 (三)里內公共設施概況。 (四)鄰長名冊。 (五)戶長名冊。(增列電話欄位) (六)低收入戶名冊。 (七)原住民名冊。 (八)改善民俗實踐會里內會員及寺廟、教會、神壇負責人名冊。 (九)機關學校首長、各級民意代表、社團負責人名冊。 (十)各類義工暨地方熱心人士名冊。 (十一)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名冊。 (十二)民防團里分團編組名冊。 (十三)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圖。 (十四)歷任里長、里幹事職期名冊。 (十五)建立身心障礙市民名冊。 (十六)晨間活動隊及其他社團名冊。 (十七)其他里業務有關資料。
- 七、里幹事依左列規定實施家戶訪問: (一)訪問對象: 1.對里內鄰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市民每半年至少各分 別訪問一次。 2.一般住戶之訪問以電話訪問或於轄內各住戶分發訪問卡。 惟平時遇有里民電話聯繫應即前往訪問。 3.對指定之個人、家戶或地區訪問。 4.遇有急難救助時,應隨時訪問,並輔導至急難情形解除為止。 (二)訪問內容: 1.瞭解里民需要、探求里民疾苦,發掘問題,俾主動服務。 2.依地區特性實施專案訪問。 3.市政宣導。 (三)訪問後之處理: 1.被訪問人如有反映意見或申請服務事項應立即處理。如非里辦公處權責範圍應即 陳報區公所處理。 2.反映事項如可由里民自行解決者,應發動里民共同解決。 3.家戶訪問(含電話訪問)紀錄表應分別裝訂成冊,由區公所視導隨時抽查,作為 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訪問卡由區公所製發里幹事使用。
- 八、里幹事應隨時與區公所有關課室聯繫,了解任務概況,並與有關機關、學校加強工作協 調,共同解決里民困難。
- 九、區公所每月召開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得與里幹事、社工員聯繫會報合併舉行。會議由 區長主持,各課室主管、秘書、視導均應列席。工作會報內容如左: (一)報告上次會報主席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二)轉達上級重要工作提示。 (三)報告督導及抽查里幹事服勤績效情形。 (四)表彰事項。 (五)各單位工作提示。 (六)工作檢討及疑難問題之解答與協調。 (七)主席指示及結論。 (八)督導人員講話。 前項工作會報得排定「法令、實務講解」、「專題報告」或「服務心得報告」。每半年 應舉辦法令、實務測驗一次。
- 十、里辦公處文書、應備簿冊編號登記,經里長核閱後按序裝訂保管。 區公所轉達里辦公處之公文,除具有時效性者外,儘量以工作通報為之;各單位需交里 幹事辦理事項,應以送會方式或送交民政課統籌辦理。
- 十一、各里辦公處應置里幹事服勤簽到、公出登記簿,里幹事在服勤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 予登記。 區公所得依規定支給里幹事下里服務費、公車票費。郊區偏遠之里,得視實際需要配 發機車使用。
- 十二、里幹事平時考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里辦公處-由里長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其勤惰、品德及工作效率,隨時向民 政課長提出獎懲建議。 (二)區公所-由各業務課長及視導就里幹事辦理各項業務績效及平時督導考核成績送 民政課長彙核。 里幹事辦理各項專案業務時,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予以督考。其督導考核表由各業 務主管課訂定之。
- 十三、區公所應於每年十二月間,指派業務主管或視導組成考評小組,並由主任秘書主持, 評量里幹事工作績效。 其內容如左: (一)檢查項目配分: 1.工作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七十: (1)例行工作-市容查報、建議案列管追蹤、辦理基層會議......等占百分之二 十。 (2)專案工作1-病媒撲滅、藝文活動......等占百分之二十。 (3)實地查訪: ?A視導定期督導占百分之十。 ?B區長及民政課長不定期抽查占百分之十。 ?C考核小組實地訪問里鄰長、里民或抽樣調查占百分之十。 2.里辦公處文件資料之建立及整理、更新占百分之十。 3.綜合考評占百分之二十。 (二)評分等級: 1.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2.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丁等:總分未滿六十分者。 (三)考評標準: 1.里幹事執行各項工作及交辦事項,經查核發現未辦理,第一次扣該項工作成績 十分,並督促里幹事於一定期限內辦理,第二次查證仍未辦理者累計扣二十五 分,第三次累計扣四十分,第四次查證如仍未辦理者應即懲處。 2.里辦公處應建立之資料而未建立者,每一項目扣本項成績十分。 3.里幹事辦理個案績效卓著(優等)者加總分一分。 考評小組辦理評量時得請有關業務承辦員列席備詢,必要時得指派業務有關人員檢查 。 平時督考里幹事工作績效應作紀錄,作為年度工作檢查記分之依據。
- 十四、里幹事工作檢查成績列優等者記功一次,甲等者嘉獎二次,乙等者不予獎懲,丙等者 申誡一次,列丁等者記過一次。 里幹事工作績效評量成績為每年辦理年終考績及選拔績優里幹事之重要依據。
- 十五、里幹事之督導,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 1.視導:應劃分責任區,每星期分赴各里督導,督導採靜態與動態方式為之。 (1)靜態督導:檢查里辦公處各項文書資料之整理與更新。 (2)動態督導:應至里辦公處實地查察。其內容如左: ?A訪問里長。 ?B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之查察。 ?C家戶訪問之查察。 ?D市容查報情形之查察。 ?E各種通知單、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之查察。 ?F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之查察。 督導後應分別詳填督導、抽查里幹事服勤情形報告表,於三日內陳報,其中 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缺失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一併送請民政課長轉陳區長 核閱。 2.民政課長:每月依實際需要隨時對左列事項實施抽查。 (1)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2)里幹事服勤簽到情形。 (3)公出登記及地點之抽查。 (4)其他有關事項。 抽查應填具抽查報告表陳區長核閱。 3.區長:隨時赴里辦公處或各里內訪察,了解基層工作情形。 抽查時應在里幹事服勤簽到簿簽名。對未依規定到里服勤者,依人事有關規定辦 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止。經連續抽查三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者,專案簽報懲 處。 (二)民政局: 1.不定期派員抽考各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至里辦公處及里內實地 查訪。抽查發現之缺點及改進事項應即通知區公所查處改善。 2.派員列席里幹事工作會報。
- 十六、里幹事得依「臺北市里幹事請調服務地區作業實施計畫」申請調任他區服務。 (一)里辦公處--由里長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其勤惰、品德及工作效率,向民政 課長提出建議,並列為年終工作考核之參考。 (二)區公所--由各課、室及視導就里幹事執行業務之情形詳填考核評鑑表,並於每 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 十七、里幹事工作有具體優、劣事蹟者,應提里幹事工作會報表揚或檢討,並適時辦理獎懲 。 績優里幹事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有相當職位出缺時,得優先升遷。
- 十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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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8
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87)府民一字第8708731900號函修正發布
(原名稱:台北市里幹事服勤管理及考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考核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