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里幹事應視業務需要配合實施訪視: (一)對里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配合總清查作業進行訪視。 (二)對獨居老人依關懷等級進行訪視。 (三)對列管里內寺廟、神壇及教會定期訪視。 (四)遇有急難救助或災害時,應隨時訪問救助對象或受災戶,並輔導、協助解決急難 情形。 (五)其他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業務權限委任委託區公所執行作業要點」規定,或經 與民政局協調後行政協助之訪視。 里幹事應隨時彙集民間資訊,主動訪查民意及瞭解里鄰動態,並依民政局訂定之處理流 程,反映輿情,供作市政府為民服務之參考。 前二項訪視之績效,應列為里幹事年度工作考核之依據。
- 十、里幹事之督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 1.視導:每月應抽查受分配之責任里文書資料,並至少分赴各責任里一次;督導 後應分別詳填考核評鑑表,並於每月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其督導內容如下: (1)區政、市政執行情形之查察。 (2)里幹事簽到服勤及公出地點之查察。 (3)里幹事訪視執行情形之查察。 (4)市容查報情形之查察。 (5)里鄰網站維護及資訊更新之查察。 (6)各種通知單及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之查察。 (7)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之查察。 2.民政課長:依實際需要隨時對下列事項實施抽查,抽查後應填具抽查報告表, 並於里幹事工作會報提報: (1)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2)例行業務及交辦業務之考核情形。 3.區公所之視導及民政課長執行里幹事督導時,應在里幹事服勤簽到簿簽名。對 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依相關人事規定辦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止。 4.經連續抽查三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專案簽報懲處。 (二)民政局: 1.不定期派員抽查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並得至里辦公處及里內實 地查訪。經抽查發現之待改善事項應即通知區公所查處、改善。 2.派員列席里幹事工作會報。
- 十六、里幹事不得就其職務及遷調為關說或請託,違反者,區公所得依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調任之。
-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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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08
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民區字第1096025954號函修正第5、10點條文;刪除第16點條文;原第17、18點條文遞移為第16、1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