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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令修正公布第28、29條條文
  • 第 2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 之。
  • 第 29 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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