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 之。 第 29 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