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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民政類
戶籍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 第 21 條
    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 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 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 免繳交相片。 前項申請,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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