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條 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 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 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 免繳交相片。 前項申請,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