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 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 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 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 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 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 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 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 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 第 5 條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 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 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 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 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 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讀 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 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 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 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 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辦理。
- 第 17 條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 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者,其應檢附經 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不受同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