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 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 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 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 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 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 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 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 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 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 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 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 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 第 5 條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 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 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 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 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 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 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學 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 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 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 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 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 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 7 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 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核准。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經驗證之相關 證明,向移民署申請核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役男申請出境,由戶籍地 鄉(鎮、市、區)公所核准。但經核准緩徵之在學役男,得由移民署依戶 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 前項未在學役男因上遠洋作業漁船工作者,由船東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 會證明後提出申請;因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航海、輪機、電訊、漁撈、加 工、製造或冷凍等專業訓練,須上遠洋作業漁船實習者,由主辦訓練單位 提出申請。 前項遠洋作業漁船,指總噸數在一百噸以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對 外漁業合作或以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
- 第 11 條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 文件,應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 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行政院在香港或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