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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60830434號令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
  • 第 5 條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 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 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 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 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 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 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 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 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 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十九歲 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 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 ,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 8 條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 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 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 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 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 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核通過參與中央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役男,經核准出境,未能如期完成 專案計畫返國須延期者,應由專案計畫機關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 限累計最長不得逾三年,並不得逾年滿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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