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
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
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
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
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
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
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
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
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
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
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十九歲
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
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
,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