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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77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72830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台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第 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在營軍人家屬或遺族如左: 一 配偶。 二 直系血親。 三 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 第 3 條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實施辦法核准扶助之在營軍人家屬或遺族 ,設籍本市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發給特別補助費。 一 全家均無謀生能力者。 二 因重傷病無法謀生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者。 四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造成重大損害者。 五 應徵召在營軍人本人陣亡、公殞、病故、傷殘者。 六 兄弟姊妹及子女須繼續就學者。 前項特別補助費發放標準表由本府訂定並送台北市議會備查。
  • 第 4 條
    未核列扶助等級之在營軍人家屬,因家庭發生重大事故,生活陷入困境者 ,得比照前條規定發給特別補助費。
  • 第 5 條
    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該管區公所申請,經 調查簽註意見陳報本府核定後發給之。
  • 第 6 條
    特別補助費每戶以三個月申請一次為原則。但合於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 規定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個月內申請之。
  • 第 7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等 級 金 額 口數 一 口 二 口 三 口 四 口
    甲 級 3,300 4,200 5,100 6,000
    乙 級 3,000 3,600 4,200 4,800
    丙 級 2,700 3,000 3,300 3,600
    附 註 金額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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