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 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區)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0203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4、1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