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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069029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台北市役男入營輸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役男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徵兵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役男,指本市依法徵集或通知入營之役齡男子。 本自治條例所稱入營護送期間,指役男依據徵集令或入營通知書指定地點 集合之時起,至護送役男到新兵訓練單位完成交接手續為止。
  • 第 3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 近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兵役處聯絡。
  • 第 4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 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區) 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處聯絡。
  • 第 5 條
    因前二條意外事故所需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 外,均由市政府負擔之。
  • 第 6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者,所需醫療、喪葬、 撫卹等費用由市政府支付,並依法向應負責任之第三人求償。
  • 第 7 條
    前條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由肇事責任人負擔時,市政府不予重複支 付。 但死亡者比照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自治條例之規定,發給一次公 殞慰問金、追悼費及迎祭費。
  • 第 8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傷殘或死亡者,其各項費用之發 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喪葬費比照國軍官兵陣 (死) 亡埋葬費標準表給付金額加一倍計付。 二 應徵服常備兵或補充兵役者,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因公傷殘、死亡 標準給付。 三 應徵服預備軍官役,比照國軍義務役下士四級因公傷殘、死亡標準給 付。 徵集役男自徵集入營當日零時起至交付軍方完成交接之日止,由市政府為 役男及護送人員辦理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團體保險 。
  • 第 9 條
    前條傷殘等級由市政府送請軍醫院檢定證明。
  • 第 10 條
    受領撫卹金之遺族,其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 第 11 條
    役男入營交接當日驗退者,護送回程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比照本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之。
  •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處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3 條
    應徵服替代役役男,準用本自治條例。
  • 第 1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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