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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北市兵徵字第113300834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8月15日生效
  • 五、座談會出席人員如下: (一)軍種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新兵收訓單位或內政部人員。 (二)台北市軍人服務站代表。 (三)兵役局及區公所等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 六、兵役局應於常備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梯次徵集計畫文到三 日內擬定座談會各場次之舉辦日期、地點及實施時間,具函邀請軍種 司令部人事軍務處、新兵收訓單位或內政部人員出席座談會,並函知 各相關單位;各場次主辦區公所應於文到六日內完成座談會整備,其 變更亦同。 前項受邀出席人員得依相關規定酌予支給出席費,實際支給金額由兵 役局訂頒年度作業計畫定之。
  • 七、座談會舉辦日期、地點及實施時間規定如下: (一)日期: 依常備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梯次徵集計畫訂定之入營日 期三日至七日前辦理。但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得提前 或延後舉辦。 (二)地點: 1.兵役局依各梯次徵集計畫總人數,協調並指定主辦區公所及協辦 區公所;必要時,由兵役局自行舉辦。 2.應考量會場寬敞、照明、通風、音效及周邊停車等問題,選擇適 當場所為之。 (三)實施時間: 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為考量收訓單位派遣代表人力負荷,同一 軍種於同一舉辦日期以不超過二場次為限,由兵役局統籌協調之。
  • 九、座談會之安全維護事項,得協調轄區警察機關協助辦理。
  • 十、座談會之主持人應由主辦區公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
  • 十一、座談會實施程序規定如下: (一)主持人引言。 (二)兵役局代表致詞。 (三)台北市軍人服務站代表致詞。 (四)役政工作簡介。 1.入營前注意事項說明。 2.重要徵集法令宣導。 3.軍人及其家屬權益及服務事項說明。 (五)軍中生活簡介(替代役服勤簡介)。 (六)綜合座談及問題解答。 (七)主持人結論。 (八)散會。 前項所定程序內容,兵役局得衡酌實際狀況調整之。
  • 十二、座談會之宣傳要領,應依據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 辦法規定加強辦理,廣為宣傳,以建立役男服兵役之正確觀念,並 提供市民服務事項之瞭解。
  • 十三、座談會中如發現應徵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嚴重疾病時,會後應 即輔導申請延期入營或複檢,以減少役男入營驗退之情事。
  • 十四、主辦區公所應詳實記錄座談會重要事實內容,並作成紀錄專卷,以 備查考。紀錄應於每場次座談會結束後一週內送兵役局備查。但有 關建議事項,由主辦區公所儘速分送相關機關處理,其具體處理結 果應函復當事人。 前項紀錄送達時間,另有其他時限之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
  • 十五、區公所實施之成效,除由兵役局派員出席各場次座談會督導外,並 依考核評分表列項目及協辦區執行情形,逐項記載事實內容考評績 效,累次彙計,據以辦理年度役政工作勤務業務考核事宜。
  •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如下: (一)邀請通知書(附件一)。 (二)座談會會場布置範例圖(附件二)。 (三)座談會座談紀錄(附件三)。 (四)考核評分表(附件四)。 前項所定書表格式,兵役局得依業務需求調整之。
  • 十八、本要點經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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