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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8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兵四字第8805985820號函修正發正
  • 一、說明: 國民兵役證書遺失或損壞申請補(換)發新證書。
  •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及一吋半身相片二張。 (二)遺失補發者,持登報作廢報紙或保證書及本人與保證人國民身分證 影本。 (三)損壞換發者,將損壞原證繳回。
  • 三、申請手續: (一)至列管區公所兵役課填妥「國民兵役證書申請表」二份,交由區公 所查核後轉報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核發新證。 (二)經臺北市政府兵役處核定後直接以掛號郵件寄達申請人收執。
  • 四、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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