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之應徵役男 延期徵隻入營申請作業,並明確申請流程,特訂定本須知。
- 二、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下 列原因之一者,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 (以下 簡稱區公所) 申請辦理延期徵集。 (一)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殘廢、痼疾者外,均已在營服役或考入軍事學 校就學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部隊學校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 (二)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三)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檢具醫療機構證明;其已分娩者得 由里長或提出戶口名簿影本證明。 (四)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開刀或死亡者,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其死亡者,得由里長證明。 (五)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檢具里長證明。 (六) 航行國外之航員正在航行中者,檢具所屬機構或公司證明。 (七) 因犯罪嫌疑在羈押中者,或經法院判刑正上訴中者,檢具司法機關 證明。 (八) 同父兄弟一人以上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殞命者,檢具後備司令部死亡 通報。 (九) 屆二十歲之年或高級中學等學校畢業之年學生,須參加大專以上學 校或軍警學校入學考試者。年逾二十歲已取得當年招生准考證者, 或報名繳費證明,亦同,檢具高中畢業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准考 證或報名繳費證明。 (十)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生,當畢業之年或已取得當年大學以上學校招 生准考證,須報考大學以上學校或軍警學校者,檢具學校畢業證明 或准考證。 (十一) 接受徵集令時已決定在一個月內結婚者,檢具雙方家長同意書或 里長證明。 (十二)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一年以內之訓練班 受訓中者,檢具訓練機關證明。 (十三) 在入營之日前已報名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各種考試者,或須參加 實習訓練者,檢具試務機關准考證或證明。 (十四) 入營前收到法院傳訊或通知須於入營後應訊或作證者,檢具法院 傳票或通知書。 (十五) 經已取得當年各軍事學校常 (預) 備士官或相當班次招生准考證 ,或已考取等待註冊報到入學者,檢具軍事學校准考證或錄取通 知書。 (十六) 正在近海漁船作業中者,檢具港區檢查處 (哨) 證明、漁會證明 。 (十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休學期間,欲提前復學或休學期滿,適逢 寒暑假等待註冊者,檢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復學證明或通知。 (十八) 參加全國以上運動會比賽者,檢具相關機關 (構) 證明。 (十九) 正在國民中學補校就讀者,檢具在學證明、在校學業不間斷證明 。
- 三、申請手續: 延期徵集入營之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3─3001
臺北市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兵二字第09201990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