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役男免役證書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役男免役證明書申請須知)
  • 一 說明: (一) 依照「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之規定,台北市役男經徵兵檢查判定為丁等體位者,由市政 府依法核定免役,並依其本人或家長之申請核發免役證明書。 (二) 如為國民兵而發生免役原因者之申請,得比照辦理。
  • 二 應備證件: (一) 役男國民身分證。 (二) 正面脫帽一吋相片二張。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攜應備證件 (相片背面書寫本人姓名) 交列管區公所兵役課 。 (二) 由區公所兵役課查核後繕造免役申請處理名冊 (一式四份) 浮貼相 片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核定。
  • 四 流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役男免役證明書申辦作業流程圖
    市長授權兵役處長核定 (一天半)
    核│ ↑轉 復│ │報 ︵│ │︵ 一│ │一 天│ │天 ︶↓ │︶
    ┌───────────┴────┐
            │                                │
            │  區公所兵役課                  │
            │                                │
            │       (隨到隨辦)               │
            │                                │
            └───┬────────────┘
    通│ ↑申 知│ │ 領│ │ 取│ │ ↓ │請
    ┌───────────┴────┐
            │                                │
            │申          請          人      │
            │                                │
            │                                │
            └────────────────┘
    (共計三天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