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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二字第0921064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四 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之役男免役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 役男經徵兵檢查、申請改判體位或入營後驗退,由本府依法核定免役 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公所) 辦理 。
  • 三 申請免役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 役男國民身分證。 (二) 相片二張。
  • 四 區公所依據本府核定之免役名冊,製發免役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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