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依照「免役禁役緩徵召實施辦法」第九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 定,台北市役男經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實際執行滿四年以上者 ,由市政府依法核定禁役,並依其本人或家長之申請核發禁役證明書 。
- 二 應備證件: (一) 役男國民身分證。 (二) 法院判決 (確定) 書或在監執行刑期開 (假) 釋證明書。 (三) 正面脫帽一吋相片二張。
-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攜應備證件 (相片背面書寫本人姓名) 交列管區公所兵役課 。 (二) 由區公所兵役課查核後繕造禁役申請處理名冊 (一式四份) 浮貼相 片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核定。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役男禁役證明書申辦作業流程圖核│ ↑轉 復│ │報 ︵│ │︵ 一│ │一 天│ │天 ︶↓ │︶
市長授權兵役處長核定 (一天半) ┌───────────┴────┐ │ │ │ 區公所兵役課 │ │ │ │ (隨到隨辦) │ │ │ └───┬────────────┘
通│ ↑申 知│ │ 領│ │ 取│ │ ↓ │請┌───────────┴────┐ │ │ │申 請 人 │ │ │ └────────────────┘
(共計三天半)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3-3008
臺北市役男禁役證明書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役男禁役證明書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役男禁役證明書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