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92)府兵二字第09210641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九 條及第三十四條之役男禁役申請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 役男經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應 予禁役,並得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 (以下簡稱 區公所) 辦理。
  • 三 申請禁役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 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在監 (出監) 證明。 (二) 相片二張。
  • 四 役男禁役證明書之申請,經區公所審查後,轉報本府核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