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依據「台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台北市役男入營後,其家庭生計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得申請生活 扶助。
- 二 應備證件: (一) 入營常備兵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 (二) 有關證明文件。 (三) 戶長印章。
- 三 申請手續: (一) 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如因入營影響其家庭生計,無法維持最低生 活時,其家屬可向列管區公所兵役課索取「入營常備兵家庭狀況調 查審核表」兩份逐項詳細填寫,送區公所兵役課核辦。 (二) 區公所兵役課經派員調查屬實後,定期將是項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 ,彙送國稅局及台北市稅捐處轉錄財產及綜合所得紀錄後,作成結 論,並簽擬扶助等級及口數,再轉報市政府 (兵役處) 核定。 (三) 市政府 (兵役處) 收到申請案件後,逐項詳審,核定扶助等級及口 數並依規定撥發。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金申辦作業流程圖 ┌──────────────────┐ │市政府 (兵役處) │ ├──────────────────┤ │一 核定 (一天) 。 │ │二 辦理撥款手續。 │ │三 安家費於核定後十五日內郵匯;生活│
┌───┤ 扶助金於每年三節前十五日郵匯。 │ │ │四 經核定等級有案者,即通知區公繕造│ 郵│ │ 發放一次安家費名冊三份。 │ │ └───┬──────┬───────┘
匯│ 核│ │轉 │ 復│ │報 ︵│ ︵│ │︵ │ 一│ │一 二│ 天│ │天 │ ︶│ │︶ │┌───┴──────┴───────┐ 天│ │區公所 (兵役課) │ │ ├──────────────────┤ ︶│ │一 彙送稅捐單位轉錄財產暨所得資料。│ │ │二 各區兵役課承辦人詳加調查簽註意見│ │ │ 並擬定扶助等級、口數 (二天) 。 │ │ │ │ │ │三 依通知繕造安家費、生活扶助金清冊│ │ │ 。 │ │ └────┬──────┬──────┘
│ 通│ │申 │ │ │ │ │ │ │ │ │ │ 知│ │請 │┌────┴──────┴──────┐ │ │申請人 │ │ ├──────────────────┤ └──→│一 填寫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二份。 │ │二 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 │三 有關證明文件。 │ │ │ │ │ └──────────────────┘
(申請至核復共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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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2
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金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金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金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