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0-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130000號函修正第1、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說明: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陣死亡軍人替代役役男慰悼埋葬暨遺族扶(補)助發放作業等事 項,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發放對象: (一)設籍本市現役軍人(志願役上校以下)公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由本局核發一次慰問金、追悼費及埋葬費。 (二)設籍本市在勤替代役役男公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由內政部撥款 委由本局轉發一次慰問金。 (三)設籍本市應徵召在營(勤)服役役男死亡之遺族,依規定核發扶( 補)助。
  • 四、辦理手續: (一)本局接獲國防部死亡通報後,依死亡原因核發一次慰問金、追悼費 及埋葬費,並由本局指派專人及會同戶籍地區公所人員至遺族家中 致送,並由受益人蓋章簽收。 (二)本局接獲內政部死亡通報後,俟內政部撥款,並指派專人會同戶籍 地區公所人員至遺族家中致送,並由受益人蓋章簽收。 (三)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於接獲本市後備司令部或本局轉發死亡通報後 ,應即完成遺族狀況調查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轉報本局辦理遺族 扶(補)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