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北市政府兵役處 (以下簡稱兵役處) 為辦理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 二條之後備軍人離營歸鄉報到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 二 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 (不含回鄉旅程實際 所需時間) 攜帶下列證件,向戶籍地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公所) 辦理 歸鄉報到: (一) 離營證件。 (二) 離營報到憑證卡。 (三) 本人印章。 (四) 國民身分證。 前項離營歸鄉之後備軍人,於離營前,應將戶籍地址填入離營報到憑 證卡,如須遷徙時,應完成戶籍遷入登記後,再辦理歸鄉報到。
- 三 區公所查核無誤後,於其離營證件及離營報到憑證卡背面加蓋「已報 到」章戳及日期,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加蓋「役別」章戳後,通報戶政 事務所、兵役處及台北市後備司令部。
- 四 處理程序如作業流程圖 臺北市後備軍人歸鄉報到作業流程圖 ┌──────────┐ ┌────────────┐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 (兵役處) │ ├──────────┤ ├────────────┤ │憑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 │憑區公所報到列管通報單登│ │單登記列管。 │ │記列管。 │ │ │←─┐│ │ │ │ ││ │ │ │ ││ │ │ │ ││ │ └──────────┘ │└────────────┘ │ 通報 ↑ 通 └───┐ │ 報 │ │ ┌──────────┐ ┌──┴──┴──────┐ │區戶政事務所 │ │區公所 (兵役課) │ ├──────────┤ ├────────────┤ │接獲區公所兵役課列管│ │一 辦理歸鄉報到 (隨到隨│ │通報單後,即核對戶籍│ │ 辦) 。 │ │登記簿內有關註記事項│ │二 當日依離營報到憑證卡│ │。 │ │ 資料完成列管後,報到│ │ │ │ 憑證卡自存乙份,另乙│ │ │ 通報 │ 份送團管部處理,並通│ │ │←─→│ 報戶政事務所、兵役處│ │ │ │ 及團管部。 │ │ │ │三 其他鄉 (鎮、市、區) │ │ │ │ 公所徵 (召) 集服役者│ │ │ │ ,應於報到後三日內通│ │ │ │ 知其原徵 (召) 集地鄉│ │ │ │ (鎮、市、區) 公所役│ │ │ │ 政單位。及團管部登記│ │ │ │ 備查。 │ └──────────┘ └────────────┘ ↑ ↑ └─────────┬───────┘ ┌─────────┴───────┐ │歸鄉後備軍人 │ ├─────────────────┤ │一 離營歸鄉後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 │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辦理報到│ │ 。 │ │二 如須同時遷徙戶籍時,應先至新戶│ │ 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完成戶籍遷入│ │ 登記後,再至新戶籍地鄉、鎮、市│ │ 、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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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1
臺北市後備軍人歸鄉報到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91)府兵一字第09612857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