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後備軍人戶籍遷徒時, 應於遷出後十五日內先向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辦理兵籍遷入登 記。
- 二 應備證件: (一) 本人印章。 (二) 戶口名簿。 (三) 國民身分證。 (四) 退伍證件。
- 三 申請手續: (一) 交驗退伍證件。 (二) 填寫「後備軍人異動遷入報告單」。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後備軍人兵籍遷入登記作業流程圖 ┌──────────┐ ┌────────────┐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 (兵役處) │ ├──────────┤ ├────────────┤ │憑區公所報到遷入列管│ │憑區公所報到遷入列管通報│ │通報單登記列管。 │ │單登記列管。 │ │ │←─┐│ │ │ │ ││ │ │ │ 通││ │ │ │ 報││ │ └──────────┘ │└────────────┘ │ ↑ 通 └───┐ │ 報 │ │ ┌──────────┐ ┌──┴──┴──────┐ │區戶政事務所 │ │區公所 (兵役課) │ ├──────────┤ ├────────────┤ │一 受理戶籍遷入登記│ │一 受理兵籍遷入登記 (隨│ │ (隨到隨辦。) │ │ 到隨辦) 。 │ │二 加蓋役別章戳。 │ │二 囑後備軍人填寫異動遷│ │三 通報區公所兵役課│ │ 入報告單。 │ │ 。 │ │三 核驗退伍證件。 │ │ │ 通報 │四 接獲遷出地移送資料後│ │ │←─→│ 通報市政府及團管區司│ │ │ │ 令部列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備軍人 │ ├─────────────────┤ │一 戶籍遷出後十五日內攜帶有關證件│ │ 先向兵役課申辦兵籍遷入登記。 │ │二 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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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2002
臺北市後備軍人兵籍遷入登記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後備軍人兵籍遷入登記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後備軍人兵籍遷入登記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