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有關各項申請出境作業方式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由其就讀學校,向本府 申請核准。 (二)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本 府申請核准。 (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由其就讀學校,向本府 申請核准。 (四)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戶 籍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申請核准。 (五)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 屬,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 (六)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者,由其本人或家屬,向區 公所申請核准。但在學役男經核准緩徵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 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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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3-3002
臺北市役男出境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04)北市兵檢字第1043089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