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一定數額,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下列方式計 算: 一、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 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30709327-3號令修正發布第3、15條條文;並自9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