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條同時符合領取本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 擇一領取;具申請其他政府津貼資格者,其領取本津貼之資格及基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訂定。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70713988號令修正發布第12、14條條文;並自97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