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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15935193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 第 13 條
    住宿機構應設下列設施: 一、寢室: (一)每一寢室至多設四床。設專區提供植物人、重癱或長期臥床者照顧 服務之機構,每一寢室至多設六床。寢室樓地板面積,以服務人數 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七平方公尺,小型住宿機構,平均每人應有五 平方公尺。寢室樓地板面積,其浴廁面積不計算在內。 (二)每床應附櫥櫃或床頭櫃。 (三)二人或多人床位之寢室,應備具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四)每一寢室應配置緊急呼叫設施及建立救援機制。 (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二、衛浴設備: (一)應設扶手。 (二)應設緊急呼叫設施。 (三)地板應有防滑設施。 (四)多人使用衛浴設備,應有適當隔間或門簾。 (五)除第六目機構外,洗澡設備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小於一比六。 (六)設專區或專責提供植物人、重癱或長期臥床者照顧服務之機構,每 六十人應至少設置一套適合臥床或乘坐輪椅身心障礙者使用且可操 作使用之洗澡設備。未滿六十人者,以六十人計。 (七)除第八目機構外,廁所與服務人數比例,不得小於一比六。 (八)設專區或專責提供植物人、重癱或長期臥床者照顧服務機構之廁所 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設置,使用人數之計算,得不計入服務對 象。 三、廚房或配膳室: (一)應設食物儲存及冷凍設備。 (二)用水供應充足,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質標準。 (三)應有防治蚊、蠅、蟑螂及鼠害之適當措施。 (四)餐具之消毒設備。 四、護理工作空間: (一)應設基本急救配備;提供需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照顧 服務,其急救配備應包括氧氣、鼻管、人工氣道、氧氣面罩、抽吸 設備、喉頭鏡、氣管內管、甦醒袋及常備急救藥品。 (二)應具護理紀錄櫃。 (三)應具藥品存放櫃。 (四)應具護理工作車。 五、客廳或起居室。 六、餐廳。 七、日常生活訓練或活動室。 八、會談(客)室。 九、照顧心智障礙者或慢性精神病患為主之機構,得視需要設保護空間。 十、照顧失智症為主之機構,其遊走空間、燈光照明、防滑及照顧設施應 以失智症者之特殊需要為考量。 十一、各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十二、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小型住宿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與專責提供植物人照顧服務之機構,客廳 、餐廳及日常生活訓練室得綜合使用,得不單獨設立。 夜間型住宿機構得不設護理工作空間及會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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