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907175755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099000666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標準表
  •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 理能力之器具。 前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如 附標準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