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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社會類
家庭暴力防治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
  •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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