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2 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額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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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社會救助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73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6-2條條文;第1項修正條文,自100年8月1日施行